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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復精神,經研究,現將外派海員等勞務有關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征營業稅: 。ㄒ唬说奈镌诰惩獾慕ㄔO工程監理。 。ǘ┩馀珊T勞務。 外派海員勞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勞務。 。ㄈ┮詫ν鈩趧蘸献鞣绞,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在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庫的應予免征的稅款,允許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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