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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
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31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4月1日印發
川公網安備 51070302110250號